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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通知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黑政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从1999年1月1日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为了落实建设部和省政府的这一文件的精神,并充分体现“早参加房改早受益的原则”,现对我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做如下调整: 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没有参加房改的砖混结构的公有住房,房改售房的成本价调为1000元/平方米。各项系数,仍按鸡政发[1995]8号文件和鸡房委字[2005]1号文件执行(房屋折旧到2005年)。 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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