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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政发[2008]4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体制,健全完善“市、区、街道办、社区”四级管理体系 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的作用,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一)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研究决定物业管理重大方针政策,决策和部署物业管理重要事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点疑难问题。市物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局。 (二)市房产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办法,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等。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监督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协助市房产局做好本辖区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工作;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及时处理投诉等。 (四)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领导分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等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负责召集联席会议;调解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等。 (五)社区要明确具体人员协助做好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主要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共同发展等。 (六)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物业管理活动出现矛盾纠纷,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辖区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 二、明确职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新局面 房产、建设、规划、公安、城管、环保、物价、工商、财政、税务、民政、质量技术监督、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各自范围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为广大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房产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力度,负责监督管理住宅小区内破坏绿地、乱设摊点、乱贴乱画、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部门主要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责任制。 规划部门要审核物业管理用房按标准配置情况,在批准的规划图纸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和面积。 公安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防盗、防抢、安全监控、区域保安、流动人口、犬类饲养、高音喇叭拉客、沿街叫卖、噪音扰民等治安防范检查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车辆停放、防火救火、抢险救灾等交通、消防管理工作,维护小区治安秩序的稳定。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单体楼和弃管楼的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烟尘污染、建筑、工业噪声扰民行为。 物价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监督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 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关,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广告行为和无照经营。 财政部门要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完善居民自治,协调社区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保证电梯正常安全运行。 供水部门做好小区内供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 供电部门负责小区内供电设施的维护。 供气、供热、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管线维护,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 各行政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受理业主和单位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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