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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补充我市房改政策的通知
鸡房委[2005] 1号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发[1998]23号和黑政发[2003]58号文件的规定,为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完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镇住房新制度。现对我市的房改政策做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房改售房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再购买剩余产权时,取消现住房售房优惠。 (二)、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单位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以及单位为职工套购的住房,在理顺产权时,一律执行成本价。 (三)、超出规定享受面积部分严格按着市场价格计算。 (四)、为加大公有住房的出售力度,凡是能够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出售,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对于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而影响公房出售和办理产权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先出售给个人,后解决遗留问题。 二、货币化分配: (一)、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和套购住房等形式变相搞实物分房。 (二)、各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住房档案。 三、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补齐差价,该面积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 四、廉租住房: 对符合廉租住房补贴的单身申请家庭,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时按2口人补贴。 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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